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2010年度申报指南
(2010年6月12日发布)
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情况,现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2010年度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户籍或工作单位等在浦东新区的个人,对不同项目的资助条件详见本指南第三条申报条件及材料
(注:原南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从2010年1月1日(含)起,按操作细则办理。)
二、项目申报期限
1、中国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的资助:对申请人在2009年1月1日(含当天)以后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和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根据操作细则办理。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对申请人在2008年1月1日(含当天)以后申请的PCT发明专利申请(包括国际和国家阶段)、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根据操作细则办理。
3、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资助,对申请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后五年内的申请,根据操作细则办理。对因等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延迟产业化的特殊项目,期限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申请资助时需递交《资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在申请资助时需递交《资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或在浦东新区工作等的有关证明。除此之外,对不同项目,申请人参照下表所列的条件进行申报和递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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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条件 |
提交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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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
a)第一专利申请人;b)请求书第一页的联系地址和邮编在浦东新区辖区内。 |
a)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b)国家专利局出具的缴纳申请费收据复印件,c)专利代理公司开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针对个人),d)专利权人及其专利代理人出具的信用承诺书(针对个人),e)其它必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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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
a)第一专利申请人;b)请求书第一页的联系地址和邮编在浦东新区辖区内;c)授权专利文献上权利人的地址在浦东新区。 |
a)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国家专利局出具的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c)其它材料: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授权说明书第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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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贴 |
a)第一专利申请人;b)请求书第一页的联系地址和邮编在浦东新区辖区内;c)授权专利文献上权利人的地址在浦东新区。 |
a)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国家专利局出具的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c)专利使用情况报告及信用承诺书(附专利使用照片),d)其它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第一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第一页,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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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CT发明专利申请(包括国际、国家阶段)、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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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c)其它材料:国外专利局收费的有关证明。 |
该项目只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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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授权国外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
授权专利属于高科技领域 |
a)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纳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C)其它材料:国外专利局收费的有关证明。 |
该项目只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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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明创造活动补贴 |
参见操作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a)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b)发明创造单位或个人名单,c)活动组织方案及上级批文。 |
发明创造活动的专利申请须经组织方认可或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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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利试点企业经费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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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试点企业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b)企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c)试点计划及资金使用协议。 |
该项目只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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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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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年费收据,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专利实施效益的审计报告,c)资金使用协议,d)其他证明材料。 |
该项目只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申请方式
登录浦东科技网站(www.techpudong.gov.cn)—>科技基金—>知识产权专项,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后在浦东科技网站—>用户登录,提交申请表。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至科委知识产权处或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
五、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常年受理,集中报批
操作部门:浦东新区科委知识产权处
联系 人:沈晓菁,50797227,50797224(FAX)
联系地址:蔡伦路333号浦东创新港611室,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
5、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2009年4月17日发布)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充分运用专利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具有自主品牌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动推进计划(2006-2010年)》(浦府[2006]179号)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个人。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与额度
1、中国专利资助: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给予2000元补贴。2)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专利授权后投入实际使用的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和800元的补贴。3)对经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每年一届的专题活动中的发明创造,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500元/件,外观设计最高不超过5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0000元的费用补贴;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培育试点或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
对已批准为市专利培育试点或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助的企业,在升级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部分给予经费资助。
4、对中小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对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度不超过6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5、对实施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根据专利数量和缴税数额,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专利实施奖励,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10家,其中包括对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请方式
登录上海浦东网站或浦东科技网站—>科技基金—>知识产权专项,根据网上公布的操作细则及有关的受理通知,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上海浦东网址:www.pudong.gov.cn
浦东科技网址:www.techpudong.gov.cn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或自然人在申请时,需递交资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对不同项目的资助,还需递交以下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补贴:a)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纳申请费发票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补贴:a)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纳年费发票复印件。
2、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授权资助:a)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纳年费发票复印件,c)专利使用报告(附专利使用照片),d)信用承诺书。
3、申请国外专利费用资助:a)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c)其它证明材料。授权外国专利年费补贴:a)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缴纳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
4、浦东新区组织的发明创造活动:a)上级批文,b)有关合同、发票或审计报告。
5、专利试点企业经费资助:a)试点企业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b)企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 c)资金使用协议。
6、专利产业化资助:a)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年费收据或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结果,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专利实施效益的审计报告,c)其他证明材料,d)资金使用协议。
7、专利奖励:a)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b)发明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或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结果,c)缴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d)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操作和受理
操作部门为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以上项目常年受理。对第三条中的第1、3、4项,每季度末集中报批一次;对第三条中的第2、5项,一年报批一次。
第七条 操作流程
对第三条所列第1、2、3、5项,申报单位或自然人网上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后交操作部门,操作部门审核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再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对第三条所列第4项,除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交操作部门,操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或评估,审核通过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再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公布的(沪浦科[2007]54号)文件中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6、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2008年10月17日正式发布)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国家“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推进张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引导银行等社会机构认可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专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十一五期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存入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在银行的专户,银行按照2-2.5倍放大贷款规模。
第三条 资助范围和方式
(一)资助范围:运行良好的有短期融资需求的浦东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软件、文化创意、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拥有专利、版权、软件著作权、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资助方式:为实物抵押条件不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短期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业主信用为反担保。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专项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因销售增加,扩大生产需增加流动资金的企业;
(三)具有真实、有效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效期尚存年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业主(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等信用因素。
第五条 额度和期限
(一)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业主信用为反担保,单笔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
(二)单笔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操作单位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为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设立受理窗口,常年受理。
第七条 申请渠道
企业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浦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受理的有关要求,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式四份(盖单位公章)递交操作部门。
第八条 审查和批准程序
(一)受理
生产力中心受理接收申请企业提交的以下申请资料:
1、贷款担保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
3、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5、贷款卡及最近日期查询记录
6、上月银行对账单
7、上年度审计报告
8、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
9、法人代表身份证
10、知识产权证明
11、销售订单、合同等资料
12、企业业主信用资料
13、其他资料
(二)评估
由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等单位对企业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
(三)审查
生产力中心从资料、现场、银行、客户、政府等方面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具备还款能力,并结合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出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审查意见。
(四)审批
生产力中心拟定担保方案,经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新区科委审批。
(五)确认担保
生产力中心根据科委审批的决定作出担保确认,向银行出具担保确认文件。担保的额度不超过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80%。
(六)签订合同
对银行审查通过的贷款企业,生产力中心与银行、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企业和业主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和业主信用反担保合同。
(七)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
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为企业向生产力中心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或合同鉴证。企业不得转让经过质押登记或鉴证的知识产权。
(八)贷款发放
银行与企业办理贷款手续,企业按要求使用资金。
(九)备案
生产力中心将获得贷款的企业担保资料按要求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专项资金划拨
专项资金划入生产力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专户须留存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生产力中心的印鉴。生产力中心每季度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浦东新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告。
(二)保后管理
生产力中心负责对担保企业进行保后管理,每季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知识产权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形成保后管理报告,企业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三)逾期及代偿
担保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力中心,生产力中心与银行在贷款逾期30日内共同对企业催讨。银行在贷款逾期满30日时向生产力中心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生产力中心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上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基金办复核后报新区财政局,并在接到银行的担保履约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对催收无效的企业的债务先行代偿。
(四)追偿
生产力中心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对代偿部分进行继续催讨。生产力中心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提起诉讼追究企业和业主的法律责任;对确实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企业,保持债权有效性,待企业财务状况好转时归还;对借款企业被合并、收购的,合并企业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对破产的企业,行使对质押知识产权的拍卖或转让权。
逾期代偿的资金可从企业享受新区政府的扶持资金中扣还。
(五)信用管理
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录入浦东新区科技企业数据库信用档案,在浦东诚信网上建立查询功能,并纳入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评审条件。
(六)损失核销
对逾期超过一年未收回的贷款资金,生产力中心报基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按账销案存原则批准核销,生产力中心保留对相关企业的债权,根据本细则规定继续进行合法追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试行)》(沪浦科[2006]077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