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2011年10月9日发布)

2011-11-07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企业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与运用专利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且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且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个人。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中国专利资助

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1、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四)专利产业化资助

对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五)专利奖励

对在新区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专利工作者、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依企业申报,经评审,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2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5家企业。

第四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部门为区科委知识产权处,受理部门为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申请单位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受理后,操作部门初审,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区科委审批。

其中,对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的项目,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经操作部门审核后,由受理部门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时,需递交资助申请表及清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有关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缴纳申请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

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缴纳年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申请国外专利费用资助: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授权外国专利年费补贴: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缴纳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

(三)浦东新区组织的发明创造活动

上级批文;有关合同、发票或审计报告。

(四)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经费资助

试点、示范企业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企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资金使用协议。

(五)专利产业化资助

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年费收据或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专利实施效益的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资金使用协议。

(六)专利奖励

企业专利工作总结;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受奖励人简介;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913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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